則上訴人既 已舉家遷居台北,因與黃寶全所有之田地毗連,而將全部農事委託黃寶全代為經營, 無論播種、巡水、噴藥、割稻均由黃寶全決定、執行之情形,自屬委託經營而難認為 自耕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之規定,被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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